港視發牌行會上訴反勝 法官引亞視作例發牌須謹慎
發布時間: 2016/04/06 14:53
最後更新: 2016/04/06 15:09
香港電視早前就不獲發免費電視牌照提司法覆核獲判勝訴,法官指行會就發牌數目設上限有違《廣播條例》,故下令有關發牌決定發還行會重新審議,行會早前不服上訴,上訴庭今裁定行會上訴得直,兼獲訟費。
上訴庭法官於判詞中指出,《廣播條例》表明開放免費電視市場,吸引競爭,原審法官因此接納港視指行會不應就發牌數目設上限的說法,但上訴庭認為難以相信當局會處於一個如此欠缺彈性的位置。
法官續指,行會作出審議時首要考慮公眾利益,而市場可持續性絕對是公眾利益的一部份,支持競爭並不代表對割喉式競爭視而不見,若有關政策造成市場過度飽和,可能引致電視台惡性競爭,一間免費電視台的倒閉對社會造成的影響,遠較一間時裝店倒閉所造成的為大,例如最近亞洲電視結束廣播,亦使社會中泛起一陣漣漪。雖說隨著互聯網及手提電子產品的出現,電視對社會的影響逐漸降低,但廣播政策仍然在社會中佔有重要地位。
法官又指,若行會作出決策時未有考慮公眾利益,即屬違法,當政策與法規有衝突時,法規必應先行。
法官又認為行會最終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發牌,並不代表偏離了原有政策,兩者並無衝突,而最終三揀二只發兩牌的決定,是經商議後的結果,而非預設數目上限,暫時只發兩牌亦有合理理據作支持,加上政府如何、何時開放免費電視市場,是由政府決定。
至於港視早前以有違合理期望為由,推翻行會決定,法官則認為有關期望是源於港視一方誤解政策所致。基於上述原因,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處理上述港視理據時有誤,故裁定行會上訴得直。